
2025年11月20日,《C-3号法案:修订〈公民法〉(2025年)法案》获得御准。该法案将在总督会议指定日期生效后,显著改变加拿大公民身份向境外出生子女的传承方式。
C-3法案之前的法律规定
自2009年起,加拿大实行“第一代限制”原则。根据该规则,加拿大公民可将国籍传给在境外出生的子女,该子女被视为第一代海外出生公民。但若该子女成年后在境外生育子女,第二代海外出生者将无法自动获得公民身份。
这导致了不平等现象:在加拿大出生的加拿大公民可将国籍传给境外子女;归化公民(即移民后入籍者)同样可将国籍传给境外子女;但若加拿大公民的父母为加拿大籍,其本人在境外出生后,却无法将国籍传给在境外出生或收养的子女。即使家族已拥有两三代加拿大血统,这些子女仍无法自动获得加拿大国籍。
许多人因旧时歧视性法规或过时的保留要求而丧失或被剥夺公民身份。
C-3法案如何改变法律
C-3法案带来两项重大变革。
首先,该法案恢复了在法案生效前出生于加拿大境外人士的公民身份。凡出生时有一方父母为加拿大公民者,现将被追溯认定为自出生之日起即具加拿大公民身份。此项规定涵盖因第一代限制条款被排除在外的群体、受旧时歧视性法律影响的人士,以及在法案生效前被加拿大父母在境外收养的子女。
其次,该法案取消了血统公民向海外出生子女传递国籍的绝对限制。法案生效后,血统公民可将国籍传递给在加拿大境外出生或收养的子女,但前提是父母在子女出生或收养前,须在加拿大境内累计居住满1095天。1095天为累计计算,即父母无需连续居住满三年。其一生中任何时间在加的停留日数均可累加至1095天。服刑、假释或缓刑期间不得计入。在加拿大出生及归化入籍的加拿大公民,向其第一代海外子女传授公民身份时无需满足此要求。
规则说明示例
凡于1977年2月14日后在加拿大出生者,无论父母是否为公民,均自动获得加拿大国籍。
若您在加拿大出生,而您的子女在加拿大境外出生,该子女即为加拿大公民。新的1095天规则不适用于此类情况。
若您是归化加拿大公民(即在永久居民身份后入籍),且子女在境外出生,该子女仍属加拿大公民。新规中的1095天居住要求不适用于您。
若您出生于加拿大境外且父母为加拿大公民(即您通过血统获得公民身份),且您的子女在C-3法案生效后出生于境外,则您的子女仅在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在子女出生或被收养前,您已在加拿大居住满1095天。若未满足此要求,您的子女将无法通过血统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
若您的子女在法案生效前出生或被收养于加拿大境外,且您在子女出生或收养时已是加拿大公民,新法将直接承认该子女自出生或收养之日起即具加拿大国籍,无需依据新规申请。
在C-3法案出台前,许多在加拿大境外出生的加拿大公民无法将公民身份传给在国外出生的子女。该法案纠正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并为后代制定了更明确的规则。根据旧制度丧失公民身份的家庭现可申请恢复公民身份,而符合1095天居住要求的血统公民则获得了新的传授公民身份的选择权。
本律所的英文原文在此:Mending the Bloodline: How Bill C-3 Changes Citizenship by Descent in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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