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是维吾尔族中国公民,2001 年阿富汗入侵后在巴基斯坦被捕并被移交给美国当局。 他们被转移到关塔那摩湾,一直被关押到 2009 年。 他们的配偶都在加拿大获得了难民保护并成为永久居民,而申请人的申请仍未得到批准,因为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34 条,他们可能因安全原因而不能被接纳。
申请人主张,他们的永久居民申请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过度延迟(分别为9年和近11年),这种延迟过于严重、不公平,构成了滥用程序。他们请求法院下令中止关于安全理由不准入程序的进行,并指示部长继续处理其申请;或者,作为替代,要求法院命令部长认定他们不属于不准入情况,或禁止部长作出不准入的决定。他们还认为,他们满足了颁发强制令(mandamus)的标准,法院应命令部长在不进一步不当拖延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诺里斯法官部分批准了申请。法院认定,在永久居民申请的处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度延迟,申请人有权获得救济,但这种延迟尚未构成滥用程序。
诺里斯法官强调,除非授予宪法性救济(而申请人未提出此请求),法院无权命令部长无视《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RPA)的要求。此外,中止不准入评估程序无法切实回应申请人所受的损害。然而,这些案件中的延迟确实过度,部长未能证明作出决定所花费的时间是正当的。申请人有权获得强制令救济:法院命令部长在判决之日起30天内作出决定。基于特殊原因(SOR/2002-232第22条),申请人还获得了诉讼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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