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公民身份与移民)8月15 –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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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rina Juma,Heron 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英文原文

Heron Law Offices 的周刊联邦法院判决综述!面对瞬息万变的移民形势,及时了解法院的最新动态非常重要。我们诚邀您每周回来查看我们发现的与我们工作相关的有趣内容。

Kong v Canada – 复议(在加拿大的 PR 配偶团聚移民申请)

在 Kong 诉加拿大一案中,Gleeson 法官认为,官员以相关信息未被考虑为由重新考虑之前的决定,仅仅依赖于最初的申请是根据 “实质案情 “考虑的这一事实是不够的。相反,官员的理由–法官Gleeson写道,不需要很长–应该按照回应性理由的原则,努力解决和处理寻求重新考虑的申请人提出的核心问题。

Masters v Canada -人道理由(患有唐氏综合症的继子的 BIOC)

上周,在一起人道理由案件中,申请人是一名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儿童的继父母和照顾者,家庭事务委员会认为官员的儿童最佳利益(BIOC)分析令人担忧。该官员指出,申请人离境造成的任何困难都可以利用现代通信工具加以缓解。

Turley 法官称这一推理对儿童的需求、能力和年龄不敏感、不回应,并告诫不要依赖于模板式的推理,而不考虑受影响个人的情况。

Liu v Canada – PR (TR to PR Pathway 临时居民转永久居民, 中国公民)

在 Liu 诉加拿大(加拿大移民局)一案中,一名中国公民根据 “从工作签证到永久居民身份 “的临时政策申请永久居民身份。加拿大根据他申请时的就业状况向他签发了程序公正信 PFL。申请人提供了雇佣信和相关期间的工资存根,但移民官不满意并拒绝了他的 PR 申请。 


Diner 法官认为,该官员以就业证明要求为由拒绝申请的决定是不合理的。签证官的决定在拒绝信和电脑记录中均未提及申请人的工资单,也未涉及签证官为何认为工资单有问题。

Soloma Cometa v Canada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对证据的选择性审查)

Aylen 法官女士批准了一项就国家保护问题对一名哥伦比亚国民的遣返前风险评估 (PRRA) 进行负面审查的申请。申請人有責任推翻國家保護是否足夠的推定,這點已獲接納。同时,官员在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分析时有审查最新资料来源的积极义务,而本案中官员只是有选择地这样做了。

Reyes Garcia v Canada重新审议电子签证(不准入境)

申请人是墨西哥公民,于 2019 年在入境口岸被加拿大认定为不准入境,理由是有组织犯罪(洗钱)和虚假陈述(未在其电子签证申请表中勾选 “是”,即被指控犯罪)。在司法复审中,法院认定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官员没有根据第 44(1)条进行报告,并且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不可入境。

申请人于 2020 年 10 月提交了另一份电子签证申请。他收到了一封程序公正信 (PFL),并于 2021 年 3 月做出答复。由于没有收到关于电子签证申请的决定,他于 2021 年 11 月开始申请强制令。2022 年 9 月,他收到了第二封公平信,并作了回复。2022 年 10 月,他的电子签证申请被拒。

加拿大联邦法院認為,在重新考慮時,移民官沒有處理申請人的誓章,而該官员的理由亦有其他嚴重缺點,以致该移民官的有關決定不合理。

Iroka v Canada – 人道理由申请 (COVID-19 Temporary Public Policy Healthcare)

法官 Sadrehashemi 女士认为,移民官未能处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们在 COVID-19 期间在前线工作的材料是非常严重的。成年男性申请人在一家长期护理机构担任保安员,并协助 COVID-19 的筛查工作,但他不符合《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25.2 条规定的临时公共政策(该政策承认在 COVID-19 期间在加拿大医疗保健部门工作的难民申请人做出的特殊贡献),因为他没有从事该政策中的指定职业。

法院曾在 Chinwuba 诉加拿大案(2023 FC 679)和 Uwaifo 诉加拿大案(2022 FC 679)中裁定,移民官没有将这一因素作为申请人个人情况的一部分进行评估是不合理的。同样,Sadrehashemi 法官认为,移民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没有回应申请人的意见。

Saad v Canada – 学签 (恢复身份,新申请,孟加拉国)

一名孟加拉国国民申请恢复其身份并延长其学习许可,但他错误地没有在截止日期前将所需 文件上传到 IRCC 门户网站。IRCC告知他没有身份,需要离开加拿大。他返回孟加拉国并申请新的学习许可,但遭到拒绝。他提交了另一份申请,其中包括一封关于加拿大移民局要求提供文件的解释信。他的申请再次被拒,理由是他的访问目的与临时逗留不符。该官员不相信申请人会离开加拿大,因为他之前没有遵守《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183 条中的所有条件。 

Grant 法官认为该官员的理由没有解释申请人的访问目的如何或为什么与临时逗留不符。申请人在其恢复签证申请被拒后不久也离开了加拿大。此外,Grant 法官认为移民官的理由是模板化的语言,不适合申请人的情况。

下刊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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